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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爆炸事故损失7.5亿 中石化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舆情 2014-01-16 18:11:00
[摘要]
<center> <p><img align="center" alt="青岛爆炸事故损失7.5亿 中石化承担赔偿责任" height="332" src="http://pic.hsw.cn/0/13/37/99/13379975_537438.jpg" width="500" /></p> <p>这是2013年11月24日拍摄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会处的事故现场。新华社记者 李紫恒 摄</p> </center> <p>  原标题:中石化承担7.5亿爆炸损失</p> <p>  资金来自以前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保险理赔资</p> <p>  中国石化12日晚间就青岛油管爆炸事故发布公告,称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p> <p><strong>  董事长遭纪律处分</strong></p> <p>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1月9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对媒体表示,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爆炸原因为输油管路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变薄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所挥发的油气与暗渠当中的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集聚。这起事故,企业有责任,违章作业,政府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在原油泄漏到爆炸的8个多小时从企业到政府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及时疏散群众。</p> <p>  1月10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式披露了调查结果,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包括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长张新起在内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此外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p> <p><strong>  设安全生产警示日</strong></p> <p>  昨日中国石化在公告中称,将会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这部分资金将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公司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截至发稿新京报记者未联系到中石化相关人士就具体赔偿事宜作出评论。</p> <p>  不过在事故发生之后,中石化即摆出低姿态,爆炸隔天,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现场向青岛和全国人民道歉。</p> <p>  在10日调查组公布调查情况后,中石化在其官方微博上表态,&ldquo;坚决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rdquo;,&ldquo;并再次向全国人民和青岛人民深深致歉&rdquo;。 (记者钟晶晶)</p> <p>&nbsp;</p>

编辑:叶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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