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十项禁止情形:
一是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二是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三是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五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七是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八是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九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十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的相关活动:
(一)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二)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围绕社会组织活动规范与监督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五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一)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
(三)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据了解,此次《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为基层减负、相关乱象整顿等工作要求,经多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而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规则约束和规范管理,切实把好数量关、质量关,推动更加有序有效发挥评比表彰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社会组织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编辑:明志辉